“冤不冤?”广东东莞,一男子取得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后开了一家小诊所,可谁曾想,在一次给女患者注射西药时,女患者突然出现冒冷汗、呼吸困难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药没有问题,女患者自身患有疾病,但检察院还是以男诊所打针子涉嫌非法行医罪提起了公诉,但男子认为这只是医疗事故,不构成犯罪。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东莞第三人民法院)
刘某是四川南充人士,他毕业于某知名大学医学专业,同时也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医师资格诊所打针证书。也就是说,刘某是一名合格的医生了。
在四川某医院执业了几年后,刘某打算单干,他独自来到东莞租了一个小门面,然后开了一家无证小诊所。
小诊所没有大医院那些复杂的手续,而且刘某的主要治疗对象,就是那些个街坊邻居,一般也就治疗下感冒发烧等,打个针挂个水非常方便。
事发当天,43岁的邻居马女士因身体不适来到刘某的诊所。经过一番诊断,刘某决定为马女士静脉注射胺苄西林钠、地塞米松加诊所打针氯化钠等西药。
可万万没想到,在挂水持续20分钟后,马女士突然全身冒起了冷汗,呼吸都出现了困难。
刘某见状,立即急忙拔下针头,并递上糖水让马女士饮用。因为之前也有患者和马女士出现了同样的症状,喝点糖水休息一下就好了。
可是这一次的糖水并没有起到作用,刘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于是立即对马女士进行人工呼吸,并叫了妻子开车,火速将马女士送往镇上的医院抢救。最终,马女士经抢救无效去世了。
后镇医院的医生报了警,刘某被警方带回了派出所调查。
卫健委介入后,对马女士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马女士在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的基础上,又出现了急性支气管哮喘,导致呼吸功能衰竭。
而刘某的治疗行为与马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刘某的治疗行为只占比40%,起到次要作用。![]()
后检察院以刘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其提起了公诉,但在法庭上,刘某辩称自己有医生职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而且自己只占次要责任,不构成犯罪。
那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刘某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本案中,刘某抗辩的理由是已经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那原则上来说,应该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
二、刘某行为的法律定性。
虽然刘某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但是刘某的证书都是在四川取得的,而他的行医地点是在广东。
《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也就是说,刘某在哪个省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就应该在哪个省行医。如果要跨省行医,必须在新的执业地进行注册。
因此,刘某的行为还是属于非法行医,扰乱了广东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
本案中,经卫健委的调查后,马女士的死因与刘某的治疗方式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刘某的过错只占40%。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最后,判决出来后,刘某未提起上诉。其实刘某早就知道自己跨省行医的行为违法了,因为这都是基本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