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人社(阿克苏人社局)

序号事项名称证明(盖章)材料名称(清理前)证明(盖章)材料名称(清理后)出具证明(盖章)单位政策法规依据清理说明1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异地长期居住的:居住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原件异地长期居住的:居住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原件居住地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条保留常驻异地工作的:外派证明原件。常驻异地工作的:外派证明原件。工伤职工工作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条保留2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疾病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阿克苏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五十八条保留遭受暴力伤害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遭受暴力伤害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保留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23〕32号)第六十九条保留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四个月起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证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四个月起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证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23〕32号)第七十五条保留5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供养亲属本人或公证处、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保留供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供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保留供养亲属在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供养亲属在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三十二条保留6工伤认定申请抢救证明抢救证明医疗机构《工伤认定办法》填表说明保留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工伤认定办法》填表说明保留阿克苏人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伤认定办法》填表说明保留受暴力伤害或下落不明证明受暴力伤害或下落不明证明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工伤认定办法》填表说明保留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伤认定办法》填表说明保留7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阿克苏地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阿克苏地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人或申请人就职单位《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七条(一)(二)(三)保留8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就业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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