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案件管辖
(一)明确区域管辖
(二)重申中级人民高美丽法院管辖
(一)细化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通报内容
(二)明确上市公司不具备重整价值的情形
(一)明确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要求
(二)强化内幕交易防控
(一)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要求
(二)债务清偿方案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细化重整计划执行的约束力范围
(二)加强对重整执行的监督
(三)规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一)进一步明晰重整申请及审查环节中的协同机制
(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
(一)强化上市公司财产独立,防范关联方挪用资源
(二)限制子公司破产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三)明确协同重整集中管辖实施程序,坚持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法人人格独立
(一)规范退市公司重整案件办理,明确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
(二)强调退市公司重整案件办理中法院内部汇报要求以及府院联动机制的运用,确保案件审理依法有序推进
1.《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思维导图
高美丽2.《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与《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内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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