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地震(莱芜地震历史)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23〕2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减少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莱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莱芜地震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莱芜地震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构成。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政府相关领导、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启动I级、Ⅱ级响应时增加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区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莱芜气象服务处、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区外事服务中心、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做出启动、终止各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视震情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组织、派遣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莱部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决定抗震救灾有关重大事项。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根据震情和灾情,提出启动各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往灾区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并同灾区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分析、研判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组织和部署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研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意见建议;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工作组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时,参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各工作组。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各工作组。

2.2 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地震灾害先期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和协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300人以上(含)以上;或紧急安置人员10万人(含)以上;或地震烈度在IX度及以上。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M≥7.0级的地震。

3.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安置5千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Ⅶ~Ⅷ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6.0≤M<7.0级的地震。

3.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或紧急安置5千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VI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5.0≤M<6.0的地震。

3.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下;或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或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4.0≤M<5.0的地震。

3.2其它地震事件

其它地震事件主要指有感地震事件、矿震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3.2.1有感地震事件

辖区内发生M<4.0级的地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

3.2.2矿震事件

辖区内矿区发生M≥1.5级矿震的事件。

3.2.3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时,对我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2.4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或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2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I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立即将震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或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务院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紧急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4.2.2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立即将震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紧急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4.2.3 Ⅲ级响应

4.2.3.1 应急Ⅲ级响应第一阶段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立即将震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如实际灾情超过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政府支持;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区抗震救灾指挥场所或临时通知的指挥场所;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工作组负责同志,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宣传报道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5)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6)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待命;

(7)社会治安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8)基础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4.2.3.2 应急Ⅲ级响应第二阶段

(1)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定,对地震灾害情况作出快速评估,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2)社会治安组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3)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4)震情灾情研判组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作出进一步判断;

(5)抢险救援组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开展救援行动并组织受灾群众实施自救互救;

(6)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开展震区防疫工作;

(7)宣传报道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8)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4.2.3.3 应急Ⅲ级响应第三阶段

(1)抢险救援组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迅速派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抢救伤员,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疫病暴发流行,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3)基础设施保障组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通信、电力等设施,保证救援通道畅通;

(4)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加强后勤支援,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调运帐篷、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社会治安组加强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6)抢险救援组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次生火灾的发生,及时扑灭火灾;做好地震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矿区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震情灾情研判组根据省、市发布的震情、气象、环境监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

(8)灾害损失评估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宏观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9)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对临时安置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协调处理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10)宣传报道组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11)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2.3.4 应急响应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结束震后应急期,并向社会公告:

(1)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3)根据震情趋势判定结果,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4)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

4.3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4.3.1 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调度灾情、社情,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

区应急局视情况派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街道(镇)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区应急局。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4.3.2 矿震事件处置

当矿区发生M≥1.5级矿震时,区应急局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

区应急局应当会同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由矿山生产经营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将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值班室及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

4.3.3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地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对地震谣传(误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区应急局迅速对谣传(误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并指导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地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应急、公安等部门单位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等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3.4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处置

(1)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应急响应。

(2)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未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对灾区进行支援。

5 应急保障

5.1 预案保障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组织制修订本级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修订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生命线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预案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2 队伍保障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3 指挥平台保障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汇总、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地震趋势科学研判。

5.4 资金与物资保障

区政府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莱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组及各部门单位职责

          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附件1


莱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一、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终止各级响应建议和应急对策建议,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协调驻莱部队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救援,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震情灾情研判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莱芜气象服务处等部门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气象、环境监测,提供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烈度评定、重大气象变化、污染防控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负责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辐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塌陷等各类次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紧急防护、危险排除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技术指导,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宣传报道与外事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统战部、区科协、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区外事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做好灾区记者的管理服务,按照部门单位职能职责、有关规定及相关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对接台港澳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台港澳和外籍人员有关事宜,负责境外救援队伍入莱手续,做好台港澳和境外来莱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妥善安置到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抢险救援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统筹社会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外地市、国(境)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协调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及事发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及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负责外地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

区政府牵头,区红十字会、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区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人员的紧急疏散与安置,做好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等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拨付、管理、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接收和安排捐赠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调用辖区内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基础设施保障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灾区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被毁坏的公路、轨道、桥梁、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组织对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社会治安组

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及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单位、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灾害损失评估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及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组织开展灾区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建宣传报道组,统筹协调全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做好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管控,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和处置等,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统战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区台港澳籍人员受灾信息,配合协调对灾区台港澳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情况通报工作,负责与台港澳救援队伍的对接工作,协调台港澳救援队伍在莱的搜救行动,协助做好台港澳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涉台港澳宣传报道,负责在我区的台港澳新闻机构及记者来莱采访管理有关事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团区委:负责参与灾区救灾救助,组织、指导、动员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科协:负责将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规划和科普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学会(协会)和科协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活动,协调相关专家参与抗震救灾,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工作,筹措社会资金物资,开展救灾捐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莱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输保障工作,做好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科技局:负责开展地震应急管理、预防预报、应急救援、救援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的能力水平,协调有关专家参与震后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有关产品的生产,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配合做好工业行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协调灾后工业行业恢复生产,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救灾捐赠,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负责遇难人员丧葬事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狱场所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设施工程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依法对全区的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组织人防队伍和设备开展应急支援行动,指导、协调开放人防工程承接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抗震救灾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地震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因地震损坏损毁的属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修复,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震后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协调灾后水利工程重建,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依据震情信息发布旅游安全预警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景区内游客和旅游团队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和应急科普知识普及,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指导震后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灾区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局:负责组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震情灾情研判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震情灾情研判组,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统计核查灾情,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区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协调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及其它地区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负责震情灾情研判工作,通报震情,向有关单位提供地震信息,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作出快速预评估,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审计局: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督、审计,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供和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灾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区(境)外医药器械捐赠接收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医保局:负责制定震后群众医保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园林和林业绿化领域灾情信息,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抗震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商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负责应急测绘保障,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负责组建社会治安组,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震救灾物资及其他干扰妨碍地震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受灾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组织技术力量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建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气象局莱芜气象服务处:负责地震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整合挖掘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等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外事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在我区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莱的搜救行动涉外有关事宜,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2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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