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留言(举报法官枉法裁判最狠的方法)

大法官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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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给大法官留言”专栏河北高院院长黄明耀平台,又出现了两条沧州当事人的留言。

01

3月20日,肃宁县一当事人留言:

肃宁县人民法院尚村审判庭枉法判决(2023)冀0926民初1498号

第一、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冀092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并追究承办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二、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和王某某关于农村承包土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已作出作出的(2023)冀092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重新调查,申请人认为,该份民事判决有重大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因案件性质和查明事实的需要,需对申请人自家承包的农村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范围等信息需要测量确认,测量土地是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应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根据宗地坐标测量,然而,该案的承办法官徐某某携一名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承包土地进行测量,该行为是违法的。第一,人民法院只是审判机关,不具备测绘资质;第二,承办法官和随行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测绘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权测量土地;第三,被申请人不是依据申请人实际承包土地范围进行测量的,不具有客观性,认定的涉案土地0.34亩是错误的;第四,被申请人没有调取宗地坐标,仅仅凭借职权任意测量不够准确,属于滥用职权;第五,当被申请人要求在勘验笔录签字时,申请人已经明确告知本案承办法官徐某某还有部分土地尚未测量,被申请人利用申请对法律意识的欠缺及信任,谎称签字只是证明被申请人测量过,事实上,待申请人签字后,即作为了被申请人判案依据,这一事实,政法委完全可以通过对徐某某的调查、询问证实。另,《勘验笔录》未加盖公章,不具有认定事实的效力。

通过上述被申请人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导致作出了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既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为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捍卫法律的尊严。

3月26日,院长回复:

王某某,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已将留言转沧州中院办理,感谢您继续关注河北法院工作!

02

3月22日,东光县一当事人留言:

苖某某法官在审理马某某与辛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枉法裁判,导致严重后果,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主观代替客观,以猜测任意推翻科学鉴定结论。

关于反映人与辛某某等之间侵权纠纷一案,在原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诉讼期间委托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依法出具《鉴定咨询意见书》沧科鉴[2019]测字第22号。根据该鉴定意见:辛某某、辛某侵占马某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面积为33. 79平方米。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科学,原审被告亦未申请重新鉴定,为此应当依据科学鉴定结论确定案件事实。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二审主审法官苖某某对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直接推翻。明显的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行了枉法裁判。

二、苖某某法官在二审审理期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该案经发还重新审理,发还裁定中明确辛某某、辛某应当进行重新鉴定,提供检材。然而辛某某、辛某无视原一审法院通知,拒绝提供重新鉴定的条件,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在重审作出判决后,辛某某、辛某甲又恶意提起上诉,在第一次庭之后,已经审理完毕。而苖某某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违反法定程序,再次要求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并依据勘验结果作出错误裁判。依照法律规定,辛某某、辛某甲既未缴纳鉴定费,也未提供检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苖某某法官却为辛某某、辛某甲一路绿灯,认定不存在侵权事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因为苖某某法官的枉法裁判,导致正义长期得不到伸张,求告无门!为此请有关领导彻查该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反映人不相信作为中院的法官会如此错判,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是否存在不正当干扰?请明查。

3月28日,院长回复:

马某某,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已将留言转沧州中院办理,感谢您继续关注河北法院工作!


稿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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