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交易(公众号交易市场)

国家网信办1月22日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月22日起正式施行,重点强调打击虚假信息、虚假流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全面修订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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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在打击虚假流量问题方面,《规定》指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平台对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另外,《规定》针对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

公众号交易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买卖交易账号编造虚假信息

而对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既是内容生产者,又是账号运营者,具有一定的舆论生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应当对其内容安全生产和账号合法合规运营负责

新《规定》指出,在内容安全方面,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编辑策划、制作发布等全过程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等“三个把关”,以维护良好传播秩序。
  
在账号运营方面,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在禁止行为方面《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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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强制关注账号

据了解,当前,一些平台利用自已掌握的数据、技术、资本等不对等优势,单方面制定所谓“霸王条款”“免责协议”,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推脱平台主体责任,网民反映强烈。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制定了相关措施。


《规定》从规则管理、功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一是要求平台制定公众账号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是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众账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四是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10项违法违规行为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规定》不仅明确了公众账号平台和生产运营者的主体责任,同时还明确了针对生产运营者的10项违法违规行为。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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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新华社  央视财经 中国网信网
编辑:余嘉欣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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