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陈某某几人在餐馆吃饭,期间王某某喝了几杯陈某某自酿的葡萄酒,饭后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当王某某下高速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mk/100ml。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高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
饮酒驾车,“醉”加一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大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行为。春节临近,亲朋好友难这杯酒得相聚,席间推杯换盏在所这杯酒难免,但一定要时刻绷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开开心心聚会,平平安安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