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公众号)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2021-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加强全省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决定开展2021-2023年度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考核对象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我省为提升医师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增加公共知识测评环节。

工作业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公共知识包括: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医学心理、医学伦理、医患沟通技巧和医保相关知识等。

(二)考核对象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对象为:

1.2020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

2.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注册未满三年,自愿参加本周期考核的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可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3.对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目前不再执业的医师,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不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周期

依据《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

黑龙江省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为2021-2023年度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执业满12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执业满5年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表彰、奖励,政府指令性任务,科技成果),可申请简易程序进行考核。

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做出的表彰、奖励,政府性指令任务原则上为援疆、援藏、对口支援、医联体等政府性指令任务且时间不少于3个月,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登录定考系统,完善个人信息,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自评,申请简易程序考核,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书写个人述职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参加公共知识测评。

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若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或担任2021年、2022年、2023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师,可申请公共知识测评免考,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可视为公共知识合格。

(二)一般程序

符合一般程序的医师登录定考系统,完善个人信息,进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自评,申请一般程序考核,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参加公共知识测评,合格后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若考核周期内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担任2021年、2022年、2023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师,可申请业务水平测评免考,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省卫生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中心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设立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定考办”),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工作(见附件1),按照工作要求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定期向省定考办报告工作进展及考核结果。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医务、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本机构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具体工作。

五、考核方式

本周期考核全省统一使用“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系统电脑端实现考核管理,医师个人通过手机移动端或电脑端登陆系统。登陆方式:

(一)电脑端入口网址:https://www.renew-cmda.cn;

(二)个人手机移动端入口:关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定考系统”。

六、时间安排

(一)开放账号、完善信息(2024年10月21日-10月31日)

黑龙江省2021-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数据与电子化注册系统数据相对接,省定考办设定考核周期后,账号逐级下发。各角色登录系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及时更新,新增或删减需逐级上报给国家进行系统备份;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相应科室。

(二)确定考核机构和考核人员名单(2024年11月1日-11月7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数量的底数,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并进行审核评估,确定2021-2023年度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后,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指派情况表》(附件3)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确定好本周期考核人员,确保“应考尽考”,并将参加考核医师纳入系统。

(三)填报信息及审核(2024年11月8日-12月8日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医师登录系统完善个人信息,进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自评,按执业年限选择考核程序;医疗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做好医师信息的初审及复核工作。

(四)公共知识测评(2024年12月9日-12月19日

为提高我省医师公共医疗基本知识素养,全面提升医师诊疗水平,本周期我省在原人文测评的基础上新增了医保相关知识。

(五)业务水平测评(2024年12月20日-12月30日

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公共知识测评合格者,可在业务水平测评端口开启后,进行在线学习并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六)补考(2025年7月1日-7月31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要求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补考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七)结果应用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为确保考核机构能够掌握医师的违规情况,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七、注意事项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考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将账号逐级下发给所辖单位具体工作人员,避免帐号泄漏或滥用。下发过程中,需确保每个账号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并记录下发的时间和责任人信息。账号责任人需对账号的使用负责,包括保管账号信息及密码管理等。责任人需定期向上一级管理人员报告账号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参加测评的医师,尽量选择环境安静、信号稳定的场所,切勿选择光线较暗或者背光场所,以免影响测评结果。

(三)点击“进入测评”,进入答题环节后系统开始计时,60分钟后系统默认交卷结束测评。

(四)系统在测评环节时通过手机前置摄像头启动人脸识别监考,如未开启摄像头功能,系统默认无法进入答题环节;答题期间遮挡摄像头导致抓拍黑屏的,本次成绩视为无效。请参加测评的医师切勿关闭或者遮挡摄像头,切勿戴口罩或者用其他物品遮挡面部。

(五)严禁考生替考、聚考,在监考过程中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即判定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不提供补考机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规定的时限,扎实开展工作。各地有关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广泛宣传,加强沟通。医师定期考核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务必要加强考试宣传工作,特别是不能遗漏规模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要注重与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情况。

(三)强化监督,注重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各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本机构周期内参考率、完成率、通过率,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考核结束30日内,汇总分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信息,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定考办指定邮箱。

联系人:柏柳赵连江

电话:0451-87907513/82583109

邮箱:hljdkb@126.com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10月14日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医师2022-2024年度周期定期考核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省将按照医师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全体医师2022-2024年度周期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



医师2022-2024年度周期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2022-2024年度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考核组织


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对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定考办”)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及管理。


考核程序


(一)本周期考核统一使用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定考系统),在各考核时间节点内开展考核。定考办、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个人在电脑端登录(地址:https://www.renew-cmda.cn);医师个人也可通过手机移动端关注“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定考系统”。


(二)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含公共知识测试)。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其业务水平测评形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机构要严格进行良好行为记录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或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或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申请业务水平测评免考。免考申请通过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考核周期内从执业助理医师晋升为执业医师的医师,应按规定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三)全省业务水平测评结束后,由省定考办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评定考核成绩。


考核机构管理


定考办根据当地情况和定考工作需要,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行业、学术组织作为考核机构,承担本单位及相应地理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为简化工作流程,上一周期定考系统中已被确定为考核机构的单位,且机构信息无变动的将自动延续为本周期考核机构,无需重新申请;若信息有变动,则需要重新上传资料。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撤销其资格。


(三)对达到考核机构设置条件且愿意承担医师定考工作的单位予以新增。


考核类别及考核对象


(一)考核类别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对象


1.2024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3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规培注册医师)。


2.距本人参加上一次医师定期考核满3年及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


3.自愿参加本周期考核的执业(助理)医师。


考核时间安排


(一)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定考办完成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系统账号发放,完成考核机构的更新审核,指定考核机构承担的地理范围。


2.定考办、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维护机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完善科室信息。


(二)2025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参加考核医师名单。


(三)2025年1月16日至2月15日


医师完善个人信息,同期完成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自评及选择考核程序。符合业务水平测评免考的医师完成免考申请提交。


(四)2025年2月16日至3月10日


医疗卫生机构及考核机构完成对医师上报信息、业务水平测评免考申请的审核及复核。


(五)2025年3月11日至3月31日


医师完成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评,每位医师只有1次测评机会。参加测评的医师尽量选择环境安静、信号稳定的场所完成业务水平测评,测评过程中定考系统会自动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监考,切勿关闭或者遮挡摄像头,切勿戴口罩或者用其他物品遮挡面部。如未开启摄像头功能,系统默认无法进入答题环节。由于替考、围观或遮挡等造成测评结果不合格,由考生自行负责。


(六)2025年4月1日至4月20日


考核机构完成考核结果反馈。


(七)2025年9月至10月


对延考、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再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对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本周期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次考核的医师,须提前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后可延期考核。延期考核医师将与补考人员在同一时段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则直接判定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属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要求


(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关系到每位医师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确保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有序开展。


(二)定考办应加强医师定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务必通知到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务必通知到每一位执业(助理)医师,切实做到应考尽考。


(三)定考办应做好账号管理,确保每个账号都有明确责任人。账号责任人需对账号使用负责。


(四)定考办要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并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完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联系方式


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  晓、林  燕

联系电话:028-86134962




市州定考办联系方式

市州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成都

成都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王忠洪

028-81716845

广安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

苟民婵

0826-8862923

阿坝

阿坝州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吴婷

0837-2838376  

甘孜

甘孜州定考办

高丽

0836-2873983

绵阳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弓艺涓

0816-2211617

乐山

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

杨艳

0833-2495311

德阳

德阳市卫生健康委

贺佳

0838-2901690

宜宾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胡小萍

0831-2316162

宜宾市医学会

杨富华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0831-2320723

达州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张德磊

0818-2106067

内江

内江市医学会

曾利锋

0832-2210037

广元

广元市医学技术服务管理中心

王蘭彬

0839-3269069

泸州

泸州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董涛

0830-3333629

攀枝花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胡永鑫

0812-3332702

南充

南充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张献洋

0817-2758005

自贡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

肖胜涛

0813-2305882

凉山

凉山州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

吴志爽

0834-2193792

遂宁

遂宁市卫生健康信息和医学技术服务中心

郑莉萍

0825-2655855

眉山

眉山市医学会

王惠明

028-38195444

资阳

资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李娅敏

028-26639611

雅安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

高小雨

0835-2241549

巴中

巴中市健康教育和卫生管理中心

苟茂林

0827-5265453


来源:健康四川官微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第八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本次考核周期为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目前注册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包括规培注册)。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医师均应进行电子化注册并申领电子证照。

三、考核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和考核工作的需要,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行业、学术组织作为考核机构,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为简化工作流程,上一周期被确定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单位将自动延续为本周期考核机构,无需再次申报。

四、考核方式和考核流程

(一)考核方式。

本周期考核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定考系统,PC端入口网址:https://renew-cmda.cn;手机移动端入口:关注“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定考系统”)进行报名、考核和登记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脑端登录定考系统,实现定期考核管理。医师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移动端登录定考系统,实现确认和完善信息、确定考核程序、在线学习、进行测评等操作。

(二)考核流程。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周期定期考核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两种流程。

1.简易程序操作流程。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登录定考系统,完善个人信息页面,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自评,申请简易程序考核,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书写个人述职报告,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审核,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则通过本次考核。

2.一般程序操作流程。医师本人登录定考系统,完善个人信息页面,完成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自评,申请一般程序考核,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审核,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登录定考系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水平测评,每位医师有三次测评机会,测评合格则通过本次考核。如本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考核时可申请业务水平测评免考。

3.再次考核操作流程。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包括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登录定考系统进行再次考核(即定考系统操作手册中的补考流程)。再次考核不合格即本周期定期考核不合格。

五、时间安排

(一)2024年12月1日—12月20日。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善本部门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成为考核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考核机构名单。

3.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机构信息及科室信息,确认参加考核医师名单。

(二)2024年12月21日—12月31日。

1.医师完善个人信息,完成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自评,并按要求申请考核程序。

2.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审核确定医师提交的相关信息及考核程序。

(三)2025年1月1日—2月28日。

医师按要求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完成首次考核工作。

(四)2025年3月1日—10月30日。

完成再次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关系到每位医师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本周期医师考核工作有序开展、保质保量完成。要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指定工作,切实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梳理本机构有效注册的医师信息,对于已不在本机构执业但仍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办理注销注册或备案,不得进行定期考核。多机构执业注册在我省的医师,需参加本周期定期考核。

(三)为严格考核纪律,医师通过配备摄像头的电脑端或手机移动端进行业务水平测评,系统将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在考核过程中随时进行面部抓拍,实现对考核过程的监控,更好地保障考核的相对严肃性和公平性。

(四)做好账号安全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下发账号过程中,需将账号下发给所辖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每个账号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并记录下发的时间和责任人信息。账号责任人需对账号的使用负责,包括账号信息及密码管理等。

(五)定期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将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同步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年内不予注册。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处 李崇焕、童紫莺,联系电话:0571-87709044、87709033;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综合管理处 华文佳,联系电话:0571-87815160;

定考系统技术服务电话:400-8106-819。

附件:各市定考办联系方式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各市定考办联系方式


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杭州市

谢任远

0571-85255368

宁波市

汪海东

0574-87125637

温州市

周才笛

0577-88580511

湖州市

胡佳悦

0572-2760051

嘉兴市

高叶萍

0573-83687615

绍兴市

范赡文

0575-85080103/87785036

金华市

刘丽萍

0579-89103982

衢州市

汪晗君

0570-3081096

舟山市

张朝华

0580-2555156

台州市

方仁杰

0576-88536395

丽水市

徐巧红

0578-2618867


(本人整理/转载自网络,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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