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回顾: 本期节目由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葛靖律师和大家聊聊遗立嘱究竟怎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回顾。 内 容 介 绍 四、口头遗嘱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1138条明确,“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观点,认定口头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遗嘱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是否符合人数及资质要求、立遗嘱时是否属于危急情况下,以及遗嘱人能否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等。据此,对于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遗嘱才可能是有效的遗嘱。须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在确定遗嘱能力时,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为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立口头遗嘱时应当处于危急情况下,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仍然无法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口头遗嘱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订立口头遗嘱有严格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何谓危急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危急情况指的应该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同时,《民法典》第1138条还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进言之,口头遗嘱有效的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为,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仍然无法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应从时间和客观条件两方面理解。即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没有订立书面或者录音录像遗嘱的时间,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根本没有时间去订立口头遗嘱以外的遗嘱,那么其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应视为有效的遗嘱。或者,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没有订立口头遗嘱以外其他形式遗嘱的客观条件,比如订立自书遗嘱所需要的纸和笔,订立打印遗嘱需要的电脑和打印机,订立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有录音录像设备等。如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后,没有订立其他遗嘱的客观条件,其之前所订立的口头遗嘱不能被认为是无效的遗嘱。 经过检索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立口头遗嘱时应当处于危急情况下,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仍然无法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通常表现为,遗嘱人立口头遗嘱时意识清醒但处于病重垂危阶段,立遗嘱后不久陷入昏迷直至去世,或者立遗嘱时间距死亡时间较短等。从常理角度判断,遗嘱人没有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能力。若遗嘱人立口头遗嘱时并不十分危重,具备一定的沟通甚至轻微的行动能力,或者立完口头遗嘱后症状有所缓解,立遗嘱时间与死亡时间相隔较长等,相关法院一般认为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属于只能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或者存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情形,从而确认口头遗嘱无效。 文字为剪辑版 完整版 请点音频收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