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本案为涉西丰真实案例,以普法为目的依法公开,为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文中所涉人名、地名、店名等均为化名,部分时间模糊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审理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刑初*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典律(化名),男,1989年2月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0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8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尤典律与被害人庞晶莲(化名)原系男女朋友关系。
2020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尤典律携带一根甩棍从窗户进入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庞晶莲的宿舍,看到庞晶莲与他人睡在一起,恼羞成怒,用甩棍殴打庞晶莲身体,造成庞晶莲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
庞晶莲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尤典律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尤典律与被害人庞晶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尤典律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庞晶莲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万元
被害人庞晶莲对被告人尤典律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尤典律从轻判处,发生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与法院及被告人无关。
被告人尤典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尤典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2处,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尤典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尤典律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
鉴于本案系由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故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尤典律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
尤典律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文来自天眼查诉讼,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本站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这个案子,你咋看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更多内容请看这里
这文还行,点个
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