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宛容
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黄羽、凌华腾、吴宛蓉等六名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分别判处黄羽、凌华腾、吴宛蓉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1.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黄羽收到被告人曾雪梅购买冰毒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后,于次日安排被告人凌华腾将一包净重99.67克的冰毒通过物流从梧州贩卖给身在南宁的曾雪梅,同月21日11时许,曾雪梅在南宁市物流园提取装有冰毒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抓获,并扣押了该包冰毒。经鉴定:该包净重99.67克的冰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
2.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羽在梧州市租了一间住房提供给梁永坚、吴宛蓉居住,并让二人帮忙看管、贩卖其存放于此处的毒品。2018年9月21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住房内将吴宛蓉当场抓获,并从该屋内厕所天花板吊顶、床头柜等处搜出12小包及1小瓶共净重47.91克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1小包净重0.12克的毒品检出海洛因;10小包及1小瓶共净重45.35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2.44克的毒品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3.2018年9月2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吴宛容西柳州市某住宅停车处将吕惠贤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8小包毒品疑似物,在其住处床上搜出7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3小包净重5.62克的毒品检出海洛因;10小包共净重84.17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815.37克的毒品疑似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4.2019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羽和何某(另案处理)乘坐客车从梧州市区去到藤县太平镇,黄羽通过“微爱”(另案处理)购得净重17.06克的冰毒放在身上,随后黄羽和何某再乘坐客车从藤县太平镇返回梧州市区,当日下午到达车站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抓获,并在黄羽身上搜出其运输的冰毒。经鉴定:净重17.06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5.2018年9月12日16时许,梁永坚在梧州市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70元的内,又将从梁永坚处购买来的该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当双方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吴宛容当场人赃抓获,并在刘某身上扣押了一小包净重0.1克的毒品。经鉴定:净重0.1克的毒品检出海洛因。
综上,被告人黄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5.02克、海洛因0.12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7.06克;被告人凌华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9.67克;被告人吴宛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35克、海洛因0.12克;被告人王秋彬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被告人曾雪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9.67克;被告人吕惠贤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4.17克、海洛因5.62克。
同案犯梁永坚于2019年7月21日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呼吸衰竭、艾滋病死亡,长洲区法院于2019年8月2日裁定终止对梁永坚的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羽、凌华腾、吴宛容、王秋彬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羽通过交通工具非法运输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曾雪梅、吕惠贤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综合案情,长洲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凌华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被告人吴宛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被告人曾雪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五、被告人吕惠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被告人王秋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来源:梧州市长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