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学规(岳麓书院学规一句一译)

岳麓书院学规
2024年3月1日 
星期五
历甲辰年·正月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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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严禁派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岳麓书院学规》 


【时间乾隆十三年(1748年)春

【地点】 岳麓书院学规 岳麓书院学规湖南长沙岳麓书院

【评述】 

碑嵌于墙壁,高58厘米,宽63厘米。碑文21行,其中学规11行,题名10行。学规由岳麓书院山长王文清手定,从为人和治学等方面对书院学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18条要求。受业弟子曹盛朝等47人出资勒石。

王文清(1688—1779),字廷鉴,号九溪,湖南宁乡人,雍正二年(1724年)进士及第。雍正六年(1728年)授九溪卫学正,雍正九年(1731年)转岳州府教授。后任三礼馆总裁、宗人府主事等职。乾隆十三年(1748年)春任岳麓书院山长,手订学约18条;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再度受聘
为岳麓书院山长,作《学箴》9首刻于石。前后两任岳麓书院山长10余年,治学严谨,著述丰富。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卒于乡,终年91岁。

碑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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