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王大厨餐饮店:
本委受理黄嘉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4】504号)已办结。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 王大厨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
王大厨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10339.5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547.6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781.6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9月2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12栋宿舍113。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70559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王大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
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