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
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或者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又起诉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到西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约定儿子小王由女方张某监护抚养,王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元。
2024年4月29日,张某以小王的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2000元。办案过程中,张某表示,王某离婚后对小王不管不问,还多次在社交平台炫耀自己日子过的很好,现随着小王越来越来大,自己已无力负担孩子生活开支。王某则辩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自己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不同意再额外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裁判
经西畴县人民法院裁判,张某、王某自愿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张某抚养,王某一次性支付10000元子女抚养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现张某以小王的名义起诉,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2000元,既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不足以维持小王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没有举证证明小王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方面确有显著增加的正当情形。虽然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支出会有所增加,但这应在张某离婚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开就分开分开就分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分开就分开(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标题:《【以案释法】“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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